撞击装有乘客的校车应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技校担任校车司机,专门负责接送来校上课的教师,因与同行夏某产生矛盾,李某便伺机报复夏某。2010年7月23日,李某驾驶校车行驶至从学校到教师公寓的路上时,故意倒车撞击装有乘客暂时停在坡下的夏某所驾驶的校车,导致夏某的客车溜坡,夏某及时制动,使车辆幸免倾覆,但造成被撞车辆上多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折合人民币4000元。
法律解析:
律师认为,李某故意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我国《刑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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