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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楼办婚宴后逃单,店老板诉至法院追讨宴席款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7

在酒楼办婚宴后逃单,店老板诉至法院追讨宴席款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9日,董某在陆某的酒楼预订13桌婚宴,每桌套餐标准为868元,额外有5元的其他消费,并交了1000元定金。之后,按照规定,董某在《定金单》上约定餐后将结清余款,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餐费,酒楼每天按总餐费金额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10月23日,董某在该酒楼举行了婚宴。可是,宴席散后,董某并未支付宴席款。陆某拨打董某电话,却发现对方已不再开机。在多方寻找董某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董某结清消费款人民币1.1万余元,并付清滞纳金。

法律解析:

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董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于6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除去1000元定金,董某应向陆某支付消费款共计1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虽然对方并没有提出上诉,但还是没有履行付款,陆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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