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种子不合格,造成损失担全责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日,天江合作社与飞腾公司签订了一份种植合同,约定天江合作社为飞腾公司种植有机毛豆共400亩,收获的毛豆由飞腾公司收购。2009年4月17日,天江合作社在飞腾公司处领取了毛豆种子1050千克,在白良乡万载县先种植了100亩。天江合作社认为自己种植的100亩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发芽率只有20%至30%,向飞腾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09年8月3日,飞腾公司将种子样品送到宜春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发芽试验,经该机构检测,种子样品为无发芽种子。2009年7月,毛豆成熟后,天江合作社对100亩毛豆进行了采摘,交售给飞腾公司25260千克,距往年正常产量相差24740千克。
法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飞腾公司向天江合作社提供种植100亩毛豆种子系从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处购买,认定为不合格种子,飞腾公司应对天江合作社由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飞腾公司收购100亩所收获的25260千克毛豆的均价为1. 83元/千克,故其对与正常产量的相差部分24740千克,也应按1. 83元/千克赔偿。飞腾公司对此部分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15884514363 联系人:张文樵律师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号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 成都创新互联
版权所有:成都仁信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黔ICP备17005333号-1
贵公网安备 52032102000711号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