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松子涨价,卖主违约被判罚
案情简介:
某年8月份,Z君与L君签订订购松子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Z君订购L君松子4.5万千克,每千克18元,Z君当日支付货款75万元,余款于10月10日交货时付清;2、在10月10日前,L君将货送到Z君工厂检斤验质,交货时不因市场价格涨落而反悔;3、如不能按时交付,不履行合同,L君向Z君承担全部金额的40 010违约金;4、约定了杂质、湿度等质量问题。往年松子的价格基本稳定,可这年松子的价格不断上涨。到10月7日,松子每千克达到25元至28元不等的价格,Z君听说L君将松子预售给他人并已收下订金。Z君再也坐不住了,便带着雇员到某厂找到L君,因供货问题两人发生争吵。L君表示退还预付款,不再把松子卖给Z君,并于当日将货款75万元,经银行付给Z君,Z君出具收条一份。同年10月9日,Z君诉至法院,以L君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款29.8万元。L君辩称,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撤回预付款,没有履行交款义务,合同已终止,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法院驳回Z君的诉求。
法律解析: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质证认证,法院认为,Z君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求金额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的规定判决,L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Z君违约金29.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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