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小,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2、 划清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成品毒品。虽然前者有些种苗本身也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但其主要是用于种植,而后者则是已经经过种植、提炼以后的成品毒品。其次,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前者实施的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其中包括为自己使用而购买,而后者实施的则是为营利而非法经营毒品,最终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
3、 划清本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手段不同。前者采用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和持有的手段,后者则采用非法种植的手段。
4、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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