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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11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律师的这项权利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是弥补被追诉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辩护能力之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师的法律地位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一、律师会见权的特征和作用

1、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很多权利,如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委托或者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为其进行辩护等均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这些诉讼权利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律师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控告权、申诉权等,但由于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状态的人,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最好途径。

3、律师会见权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律师会见从形式上来看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但它不仅仅反映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这一形式,而是有着实质的内容的,即通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了解了案情,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认罪与否和罪轻罪重的态度,甚至可以获得有关的证据线索,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了条件。

二、律师会见权的内容

律师会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

该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而分为不同情况:一是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律师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二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侦查机关许可。三是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向其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律师根据会见时了解的情况,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如涉嫌罪名的实体问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有权代理其提出的申诉、控告;如果受托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规定 ,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在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内容,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随案有扣押、冻结财产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为控告。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内容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开具证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享有的权利等等。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会见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公、检、法、司和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规定中,这些规定为律师实现其会见权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实现会见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应当安排,而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作为律师行使这项权利的相对应人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请求会见的函件后安排律师会见,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和看守所应当许可,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

(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是否可派员在场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应派员在场。

(三)侦查阶段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包括侦查机关指控其涉嫌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等,对于律师的这种做法,侦查机关不得干涉,更不能以案件尚在侦查期间为由阻止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

(四)有关部门不能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关部门有义务为律师的会见提供方便,包括简化会见手续,安排会见场所,不应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和次数等。

五)律师会见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有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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