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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5-27

债权债务关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一、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即使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管理人负有补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债务人享有特定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1、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2、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三、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1、债务人的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债务人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债权债务的消灭原因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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