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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5-24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债权人免除债务;

3、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4、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5、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6、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7、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8、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

9、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10、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三、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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