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法律咨询电话:15884514363
业务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工伤

赔偿项目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5-24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及具体数额。

一、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赔偿项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索赔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6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每月为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每月为本人工资×60%。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月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已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上一篇:工伤待遇
下一篇:赔偿标准
15884514363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咨询电话:15884514363   联系人:张文樵律师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号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成都创新互联

本站关键词:成都律师,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成都离婚律师,成都合同纠纷,成都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成都仁信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黔ICP备17005333号-1

贵公网安备 5203210200071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