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一、诉讼离婚的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离婚程序
1、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立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的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 有明确的被告;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诉讼离婚程序开始。
2、被告答辩
①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②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判决。
4、法院判决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列举了感情破裂五种具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在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了限制,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起诉状的书写
离婚起诉状是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当夫妻一方愿意离,另一方不愿离;或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夫或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管辖法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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