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特征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是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引诱他人吸毒。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
(3)欺骗他人吸毒。这里的欺骗,是指暗地里在食品、药品、饮料等物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体是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后者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四、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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