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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5-24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的行为。

(一)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简称为“制毒物品”,其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制造、加工、配制、提炼等方法获得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偿转让或者有偿取得制毒物品。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现制毒物品的空间位移;实现运输制毒物品的跨境位移的,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成立本罪,要求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情节较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生产、买卖、运输的对象是制毒物品。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于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4)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5)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二)认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论处。

为了制造毒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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