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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5-24

罪轻辩护是指辩护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后,对侦控机关的指控犯罪不持异议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是“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390条第2款后段)”;(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第383条第3款前段)。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7)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前段)。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二、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些。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比如,在自然灾害时,抢劫、盗窃、抢夺救灾物资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平时的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对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必须考虑,以斟酌刑罚的轻重。

4.犯罪侵害的对象。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如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因此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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