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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20-06-02   阅读量:

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法律问题

以穿心莲片假冒三金片而生产、销售的行为,应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

二、律师评析

1.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典型的假药有两种:一种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另一种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穿心莲片与三金片从成分、效用以及国家药品的标准规定均不符,是以彼药品冒充此药品,属于假药。

根据刑法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一种行为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①,就可构成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实际上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为本罪既遂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均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虽然假冒三金片没有流人市场,但它具有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患者一旦服用了假三金片,就会耽误病情,并可能由此引发严重的后果。即使穿心莲片本身对人体无害,对需要服用三金片来治疗的特定人员来说,也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

2.为了营利而生产假药,将假三金片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这种以假充真的诈骗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除本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活动,也可能使用某种欺骗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像有些以介绍婚姻为名的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构成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标准。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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