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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30   阅读量:

何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严某某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4日,何某某向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分两次存入45万元。同日,李某某向何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何某某船舶投资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正,月息1分”。其中“何某某”与“肆拾伍万元正”系手写,李某某以收款人名义在该收条尾部签名。

2012年10月18日,何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与严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4. 75万元(自2008年3月4日至2012年10月4日按月利率1%计算),共计69. 75万元。李某某、严某某答辩称:本案并非借款合同纠纷,而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合伙投资建造船舶纠纷,所涉45万元款项系何某某作为投资方的投资款。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李某某返还何某某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24. 75万元(自2008年3月4日至2012年10月4日按月利率10_10计付),合计69. 75万元;二、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96条、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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