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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库尔勒晚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案评析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30   阅读量:

王某某与库尔勒晚报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3月至2012年7月王某某在晚报社担任发行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王某某在2007、2009年度被晚报社评为优秀发行员。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王某某工资打卡记录证明王某某月平均工资为2830. 82元。晚报社于2012年1 1月7日为王某某缴纳了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4382.4元。后王某某起诉要求补缴各项社保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晚报社称其与王某某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非劳动关系,因而没有义务为王某某支付其主张的各项费用;即使如果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王某某于201 1年12月26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也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且晚报社已为王某某缴纳了2011年度的社保金。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年满60周岁,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晚报社没有为王某某缴纳社保金,王某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王某某与晚报社的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内容,系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王某某在年满60周岁后仍在晚报社继续工作,晚报社亦未予拒绝,应视为晚报社放弃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晚报社于2012年8月将王某某解聘,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未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应视为晚报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王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晚报社应当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2012年1月—7月的社保金。

三、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条中将其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条表述的是“劳动者退休后”,但并不排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依据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换言之,在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办理退休手续,尚未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保持着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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