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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罪判死缓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23-02-20   阅读量:

   

                                            ---陈某某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案被告人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原贵阳铁路分局贵阳房建段都匀领工区招待所内的平安旅社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入住手续。2007224日凌晨,陈某某到平安旅社附近的发廊嫖娼,其支付嫖资后将发廊卖淫女孟某某带至其入住的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孟某某随后以该房间无法冲洗为由回到发廊,陈某某因孟某某未返回心生不满。后到该发廊要求换人,并重新交付了嫖资后将被害人郭某某带至其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二人因嫖宿发生纠纷。在争执中,被告人陈某某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直至被害人窒息死亡。

后陈某某将被害人尸体藏于床下,并于当日早上办理了退房手续。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上诉人)从轻处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上诉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嫖宿问题发生纠纷,向无冤仇,系激情犯罪。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无预谋作案,系激情犯罪;相较于有预谋的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据该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潜逃13年间,无违法犯罪记录,可见其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

 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复核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予核准,改判被告人陈某某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律师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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