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刘强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案被告人刘强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人刘强,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强与被害人施川翠在成都市双流区荷塘南街112号门口达成嫖娼交易,随后二人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荷塘南街110号1楼附2号被害人的出租房内,因被告人刘强未产生生理反应未能发生性关系,双方因此嫖资发生纠纷。被告人刘强担心受到被害人的伤害,趁机用一白色短袖T恤从身后勒住被害人颈部,并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1、被告人刘强因与被害人发生嫖资纠纷,出于愤怒和恐惧,将被害人勒颈致死,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十分深重,犯罪动机不是十分卑劣。
2、被告人刘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对该死缓复核案不予核准,改判被告人刘强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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