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5884514363
刑事辩护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刑事辩护

朱丽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21-01-02   阅读量:

朱丽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 

 ——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法律问题 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法律评析 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质遗迹,它有别于文物,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发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白垩纪古脊椎鸟类化石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仅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于时间久远而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不适用国家有关文物管理保护的规定。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约开始于248万年前,本案所涉化石是距今6700万年至2.3亿年前期间的白垩纪鸟类化石,距离第四纪时期久远,与人类活动无关。本案所涉化石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文物”。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所涉化石经鉴定为珍稀古生物化石,为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在没有对走私化石行为规定独立罪名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该条款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处罚。

15884514363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咨询电话:15884514363   联系人:张文樵律师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号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成都创新互联

本站关键词:成都律师,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成都离婚律师,成都合同纠纷,成都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成都仁信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黔ICP备17005333号-1

贵公网安备 5203210200071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