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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某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李某青、刘某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20-02-14   阅读量:

某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某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李某青、刘某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措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

二、[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某办)与某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公司)、某金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李某青、刘某订立编号为中长资(沪)合字(2011)38号的《某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及投资协议》一份,约定案外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公司)拟向长城公司某办转让借款人为天邑公司的不良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2.1亿元(以下币种相同),截至2011年11月14日天邑公司已发生欠息1452. 84万元,违约金及罚息约1936. 75万元,天邑公司除上述不良信托贷款外,尚需支付拖欠工程款、回购网签债务、后续工程款、股东借款、办理房地产权证等一系列费用:长城公司某办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审批同意并授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不良信托贷款债权并进行债务重组,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天邑公司进行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债务重组及增资完成后,登记股东为长城公司,授权长城公司某办签署相关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对天邑公司进行管理;天邑公司、金海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长城公司某办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股权投资收益,金海公司同意为天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天邑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刘某、李某青同意为天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长城公司某办对天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及投资的总额不超过6亿元,长城公司某办在完成上述不良资产收购后,代表长城公司将4000万元用于向天邑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长城公司持有天邑公司40%股权,剩余部分向天邑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债务重组及投资期间天邑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须由长城公司某办委派的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天邑公司的相关证照、公章、财务章等均由长城公司某办委派的人员保管,天邑大厦全部的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等应首先用于偿还长城公司某办就债务重组及投资所支付的价款。在天邑公司或金海公司清偿长城公司某办全部债务和支付投资收益后,长城公司某办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向金海公司转让长城公司所持天邑公司40%股权;本协议项下的债务重组及投资价款分三部分支付:不良资产收购价款由长城公司某办与中诚信托公司达成《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后,按《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款由长城公司某办代表长城公司按本协议及《增资框架协议》的约定,用于向天邑公司增资,长城公司某办代表长城公司应至迟于本条第4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向天邑公司发放股东借款,指定用于清理天邑公司债务及天邑大厦项目建设;长城公司某办对天邑公司债务重组及投资的期限为36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重组后的不良信托贷款债权本金金额为2.3亿元,利率以债权本金为基础按25%/年计算,股东借款本金金额为3.3亿元,投资收益以股东借款本金为基础按l3%/年计算,自长城公司某办向中诚信托公司支付不良信托贷款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每自然季末月20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天邑公司向长城公司某办支付当期不良信托贷款债权利息的支付日,满24个月后的对应之日为天邑公司向长城公司某办清偿全部不良信托贷款债权本息的支付日,债务重组及投资期届满9个月内,每日计提的不良信托贷款债权利息等于不良信托贷款债权本金×25% /360,债务重组及投资期届满9个月至24个月期间,每日计提的不良信托贷款债权利息等于不良信托贷款债权余额×25% /360,自长城公司某办向天邑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之日起,每自然季末月20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天邑公司向长城公司某办支付当期投资收益的支付日,满24个月后的对应之日为天邑公司向长城公司某办偿还全部股东借款及投资收益的支付日,债务重组及投资期届满9个月内,每日计提的股东借款的投资收益等于股东借款本金×13 0-/0/360,债务重组及投资期届满9个月至24个月,每日计提的股东借款的投资收益等于股东借款余额×13%/360,债务重组及投资期限届满12个月至24个月,每自然季末月2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天邑公司应向长城公司某办偿付债权本息、股东借款及投资收益,其中债权本息金额等于债务重组及投资期届满12个月之日的不良信托贷款债权本金余额÷4+当期应付的不良信托贷款债权利息,股东借款及投资收益金额等于债务重组及投资期届满12个月之日的股东借款余额÷4+当期应付的投资收益:债务重组及投资期限届满24个月之日,天邑公司仍结欠长城公司某办应付款项的,则长城公司某办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不良信托贷款利率和股东借款投资收益率基础上各上浮50%/o计收罚息,直至天邑公司清偿为止:天邑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天邑公司全部经营收入来支付,如发生天邑大厦项目未实现销售的情形,保证人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应以其全部财产按期支付相当于应付债务的款项,天邑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长城公司某办有权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天邑公司收取违约金,直至清偿为止;天邑公司连续两期拖欠长城公司某办应付未付款项的,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天邑公司履行提前还款义务,天邑公司应于长城公司某办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中指定日期及金额付清全部款项;金海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刘某、李某青同意为天邑公司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及相关的承诺、保证、责任等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海公司同意为天邑公司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及相关的承诺、保证、责任等事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天邑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长城公司某办,为天邑公司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及相关的承诺、保证、责任等事项提供担保;违约方应赔偿其他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守约方招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如天邑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触发提前还款的情形,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天邑公司立即清偿所有债务并要求金海公司立即购买长城公司某办持有的天邑公司40%股权,如天邑公司未按长城公司某办要求履行,长城公司某办有权直接转让天邑公司股权或处置抵押物和质押股权,不足部分向天邑公司和保证人继续追讨;合同另对各方当事人其余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同月7日,长城公司某办与天邑公司订立编号为中长资(沪)合字( 2011) 39号的《还款协议》一份,约定长城公司某办收购不良信托贷款债权及清偿天邑公司对外负债的总金额为5.6亿元,天邑公司同意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长城公司某办清偿债务,本协议项下天邑公司应向长城公司某办偿还的债务总额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其中债务本金金额为5.6亿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邑公司应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在24个月内清偿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本协议签署后至期满9个月期间,计提的利息为一固定数,双方约定为7560万元,分四期支付,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后9个月后,每个自然季末月2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天邑公司向长城公司某办支付当期利息的支付日,满24个月后的对应日为天邑公司向长城公司某办偿还债务本金余额的支付日,本协议签署期满9个月至24个月,每日计提的利息等于债务本金余额×18 0-/0/360,本协议签署期满24个月之日,天邑公司仍结欠长城公司某办债务本金及利息,则长城公司某办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天邑公司清偿为止;天邑公司连续两期拖欠长城公司某办应付未付款项的,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天邑公司履行提前还款义务,天邑公司应于长城公司某办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中指定日期及金额付清全部款项,长城公司某办有权确定债务偿还的顺序,长城公司某办有权选择天邑公司偿还的每一笔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利息或违约金,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本金;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同意为天邑公司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及相关承诺、保证、责任等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海公司还同意为此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天邑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天邑国际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此提供抵押担保;违约方应赔偿其他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守约方招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天邑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债务偿还义务,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并从天邑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其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七点五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长城公司某办遭受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长城公司某办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差额部分等。

同月,长城公司某办与天邑公司订立编号为中长资(沪)合( 2011) 71号的《股东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长城公司某办向天邑公司提供借款本金3.3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天邑公司根据《债务重组及投资协议》等合同的约定向长城公司某办偿还股东借款,如天邑公司未能依约按时足额还款,长城公司某办有权宣布借款本金立即到期,要求天邑公司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要求天邑公司按照借款本金的27%支付违约金等。

同月7日,长城公司某办与天邑公司订立编号为中长资(沪)合(2011)46号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天邑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地产为其在《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坐落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的某天邑国际大厦63247. 38平方米房屋及相应的土地面积,担保范围及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同月12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编号为海口市他项( 2011)字第0508号的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上述抵押权成立。

同月23日,长城公司某办与金海公司订立编号为中长资(沪)合( 2011) 4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一份,约定金海公司以其持有的天邑公司60%股权为天邑公司在《还款协议》项下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权产生的派生利益作为质物一并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等。同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编号为(琼)股质登记设字( 2011)第1101363499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对上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登记的出质股权数额为6000万元。

同月,长城公司某办与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分别约定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为天邑公司在《还款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邑公司在《还款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主合同的债权总额本金为5.6亿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范围除上述主债权及利息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如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保证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债权人清偿担保债权等。

2011年12月7日,长城公司某办与中诚信托公司、天邑公司、金海公司、案外人王某平订立编号为2010年中诚信托字FT第375号转让第01号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截至201 1年12月6日,天邑公司结欠中诚信托公司贷款本息共为245397090. 29元(其中借款本金2.1亿元,利息17351666. 67元,罚息18045423. 62元),并由天邑公司、金海公司及案外人王某平提供担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中诚信托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明细表》中所列资产所属权利转让给长城公司某办,长城公司某办支付的买价为2.3亿元,本协议签订之日,标的债权转移至长城公司某办方,合同另对各方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订立后,长城公司某办于2011年12月21日向中诚信托公司支付了2.3亿元,于2011年12月20日向天邑公司汇款4000万元,同日天邑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长城公司某办增资款4000万元,长城公司某办另于2011年12月27日向天邑公司汇款3.3亿元,同日天邑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长城公司某办股东借款3.3亿元。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9月27日,天邑公司共向长城公司某办还款5560万元。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6月22日,长城公司某办多次向四上诉人发出逾期还款通知书,四上诉人均在上述通知书上签章,其中2013年6月22日逾期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欠款金额为本金2.8亿元,利息89438055. 54元,违约金17733137. 50元。之后,长城公司某办于2013年8月29日宣布本案系争借款提前到期。

天邑公司现登记股东为长城公司及金海公司,其中长城公司持股40%,金海公司持股60%。长城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说明称,其登记为天邑公司股东系由于登记机关要求企业股东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相关资金系由长城公司某办实际支付,该司同意长城公司某办依法追偿上述4000万元债权。长城公司某办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用372.3万元。长城公司某办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其利息主张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

三、[判决结论]

一审判决:一、天邑公司归还长城公司某办借款本金人民币5.6亿元、上述本金截至2012年9月26日的利息2000万元及其余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点五计算);二、天邑公司赔偿长城公司某办律师费人民币372.3万元;三、如天邑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二项判决义务,长城公司某办可以依法与天邑公司协议,将编号为海口市他项( 2011)字第0508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天邑公司名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天邑公司;不足部分由天邑公司清偿;四、如天邑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二项判决义务,长城公司某办可以依法与金海公司协议,将编号为(琼)股质登记设字( 2011)第1101363499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的金海公司名下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金海公司;不足部分由天邑公司清偿:五、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对天邑公司上述第一项、二项偿债义务在天邑公司上述抵押担保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天邑公司追偿;六、驳回长城公司某办其余诉讼请求。

天邑公司、金海公司、刘某、李某青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长城公司某办主动表示愿意放弃本金5.6亿元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审判决:一、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天邑公司归还长城公司某办借款本金人民币5.6亿元、上述本金截至2012年9月26日止的利息2000万元及其余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七点五计算);二、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至第六项判决。

四、[判决理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系争《股东借款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长城公司某办是否具有系争借款的债权主体资格。3.原审是否遗漏中诚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长城公司某办是否恶意收购天邑公司,并滥用控股权、剥夺天邑公司的独立经营权,导致天邑公司无法履行还款义务。5.天邑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长城公司某办律师费损失。6.天邑公司承担的逾期利息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长城公司某办具备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经营活动的资质。本案所涉借款系长城公司某办收购案外人中诚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后对债务人天邑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一项措施,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四上诉人关于系争《股东借款协议》无效及因主合同无效导致相关担保合同均为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现天邑公司未按约归还款项,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天邑公司提前偿还所有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亦有权要求四上诉人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责任和保证担保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系争《股东借款协议》由长城公司某办与天邑公司签订,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天邑公司归还相应借款。且长城公司在原审中亦出具书面说明,陈述因工商登记需要,其代长城公司某办持有天邑公司股权的事实。四上诉人称长城公司某办不具有系争借款的债权主体资格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四上诉人与长城公司某办签订的《某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及投资协议》,本案四上诉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对于中诚信托公司对天邑公司的原债权并无争议。因中诚信托公司非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审未通知中诚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某以此为由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现有证据只能表明长城公司某办参与了天邑公司的经营活动。四上诉人认为长城公司某办滥用控股权、剥夺天邑公司独立经营权,导致天邑公司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以实现其恶意收购天邑公司的目的,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难以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五,根据《某天邑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及投资协议》及《还款协议》的约定,天邑公司连续两期拖欠长城公司某办应付未付款项的,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天邑公司履行提前还款义务,并赔偿其律师费等损失。因此,原审判决天邑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六,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系争《还款协议》约定:“天邑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债务偿还义务,长城公司某办有权要求立即支付,并从天邑公司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其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七点五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长城公司某办遭受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长城公司某办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差额部分等。”该条款约定的逾期利息的利率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天邑公司依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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