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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9-12-11   阅读量: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一、法律问题

1.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何确保量刑适当?

二、律师评析

1.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应当全面、客观认定主观意志,并据此准确区别认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肇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1)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驶;(2)肇事后为避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惊慌失措,而发生二次碰撞;(3)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第一种情形下,对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认定,在证据上要从严把握,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是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态度,进而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是为了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做出相应行为,对危害结果持绝对否定态度,其主观罪过为过失。第三种情形明显反映出行为人不计醉酒驾驶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评定,不能只看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醉酒驾驶构成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这一特质应当在决定对行为人的刑罚时有所体现。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此外,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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