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略)一方诉讼离婚撤诉后另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再行起诉离婚。
二、裁判要旨
(1)-方以另一方在其撤诉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确定从施暴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的财产份额充抵其应承担的损害赔付义务,能够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3)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4)子女在完成从初中毕业直升的职业院校学业之前可以比照未完成高中教育情形,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离婚的父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三、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第39条、第46条、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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