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李某某故意杀人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案上诉人李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李某某,已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上诉人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份,在被告人李某某外出期间,被告人之妻马英通过微信认识了在万源从事巴万通高速路建设的吴某某,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与其妻协议离婚。2018年9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与其妻因情感问题在住房内发生争吵,被告人因情绪失控将被害人马英用双手卡脖、捂口鼻等方式杀害,后被告人自杀未遂。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没有异议。
三、本案有对上诉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如下情节。
1、上诉人与被害人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案发前才办理了离婚手续。因被害人对上诉人的感情不忠及羞辱行为,导致上诉人激情犯罪,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应该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加害人因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
2、上诉人作案动机并不卑劣,作案手段并不残忍。
3、上诉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4、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
四、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12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9月9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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