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一、法律问题
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当如何量刑?
二、律师评析
对毒品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主要应当看立功是否足以抵罪。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提出犯意、提供毒资,多次安排、指使他人实施贩毒,共计贩卖海洛因13220.4克、冰毒11105克。其贩毒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毒品犯罪中应依法严惩的对象。虽然其归案后分别有重大立功和立功表现,但鉴于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功不足以抵罪,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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