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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陕西省建材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9   阅读量:

韩某某诉陕西省建材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案件启示:

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陕西省建材医院(以下简称建材医院)在其首届职代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讨论了“建材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他附件”。2002年4月,建材医院以陕材医[ 2002]12号下发了《关于下发(建材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建材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关于我院职工提前离岗的暂行规定》经院务会研究,并于2001年12月30日院第一届第八次职工代表会议和2002年3月19日第十四次职工代表组长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请贯彻执行。《关于我院职工提前离岗的暂行规定》载明: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实行提前离岗:一般干部,年龄在48岁以上(含48岁)的女职工;离岗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全额发给(60%固定工资),含护士10%;住房公积金按60%固定部分(含护士10%)发给。2002年3月20日,韩某某提交了离岗申请称,其1968年参加工作,同意提前离岗。2002年3月31日,建材医院同意韩某某提前离岗。2007年8月,韩某某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建材医院补发2002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克扣的40%工资,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克扣工资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赔偿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韩某某申请补发工资及由建材医院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其申请赔偿应得工资25%的赔偿金不属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裁决不予受理。

2007年9月韩某某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建材医院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克扣其40%工资及公积金,请求判令建材医院补发克扣的40%工资25707元,赔偿应得工资25%的赔偿金6426. 75元,按文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8491. 34元,并赔付利息2971. 97元。

建材医院辩称:其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其附件,韩某某对提前离岗的待遇是明知的,且韩某某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出离岗请求,直至2007年8月才申请人事仲裁,显然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请求驳回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认为韩某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超过了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判决驳回韩某某的诉讼请求。韩某某不服终审判决,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法院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韩某某与建材医院之间的纠纷为人事争议纠纷,该人事争议纠纷是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发的,不属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裁定:提审本案。2008年l1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裁定:驳回韩某某的起诉。

三、律师评析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本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引导和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中院及基层法院在处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将人事争议案件按一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二是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对人事争议纠纷一概受理;三是对人事争议案件审理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比较模糊。本案例则厘清了有关误区。

本案争议的性质应确定为人事争议,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3]13号),将人事争议处理纳入了司法救济的渠道,对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至此,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才有了依据。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也仅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本案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向企业的主管上级或人事主管部门申请,通过行政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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